直属单位党委为了对长期从事党建和工会工作的同志表达感谢,制定本条例。
1, 直属单位党委委员、各党支部负责人;
2, 直属单位工会委员,分工会负责人、各工会小组负责人;
3, 直属单位团委负责人。
上述同志离开岗位,不再承担所负责的工作,党委根据支部和分工会提供的文字材料,制作感谢状,在年度表彰会等场合颁发。所产生费用由党委经费支持。
经直属单位党委会2024年1月10日研究通过,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。
直属单位党委
2024年1月